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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两个新规今起施行

        4月1日起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修订的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》正式施行。

  2014年9月5日,总局网站发布通知,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,4月1日起,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播放。根据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,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,必须依法取得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》或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》。

  2015年2月10日,总局发布新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,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。对于印刷企业未按《办法》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责令停业整顿,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,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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