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内新闻

首页 > 新闻中心 > 业内新闻

让书名恰当“做广告” (下)

      图书命名方式  
      主动诉诸读者感情。优秀的广告能够让消费者联想到美好的事物、美妙的感情。书名也不例外,要充分发挥广告的想象力、号召力、感召力,让读者自发、自觉、主动联想、想象。唯其如此,读者才可能主动购买、开心消费。社科类、文艺类、生活类图书尤应如此,如励志类文学图书《幸福了吗》《你的孤独,虽败犹荣》《你要去相信,没有到不了的明天》。
      在粉丝经济时代,充分发掘“粉丝”的市场潜力,积极诉诸“粉丝”与被关注者的强烈感情,策划开发推出以被关注者命名的图书,越来越成为一种低成本、高效益的成熟且有效的命名方式。它充分发挥被关注者的品牌影响力和权威性,借助名人强大而广泛的市场感召力,促进图书快速导入市场、迅速热销、持续畅销。最典型的莫如各类名人文集、全集、选集、自传、别传。直接嵌入主题人名,充分发掘粉丝消费潜力。
      积极诉诸时代热点、市场热点。每个时代、每个时期、每个领域都有焦点、重点。持续专注专业领域,瞄准焦点问题,提供借鉴与对策,最易获得读者关注。
      直接诉诸读者对象。明确目标读者是谁,大大缩短了读者购书挑选时间。各类教材、教辅、培训类图书,图书命名多简洁、明晰、易懂,充分发挥了书名作用,如《伟大也要有人懂--少年读马克思》直接明确该书的读者对象是青少年。
      图书命名禁忌
      图书出版必须遵循国家政策法规,维护公序良俗,不仅要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的特殊规定,也要执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。
      首先,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。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……(三)使用‘国家级’‘最高级’‘最佳’等用语。”除必须使用的例外情况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》,最好不要使用此类词语。新近就有因书名中含有“最经典”而遭读者起诉并经法院审判、确认出版社、书店败诉的案例。
      其次,慎用引人误解的词语。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“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九条规定“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,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”。然而,市场上不乏图书书名引人误解,招致读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、批评的案例。
      最后,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。图书书名应当符合社会公德而不是挑战社会底线,应当弘扬正确的价值观而不是宣扬不良道德观,应当传递正能量而不是传播负能量。
      总之,书名运用得当,各方受益;书名运用失当,贻害无穷。出版者应当真正高度重视,起好、选好书名,让书名成为图书开拓市场的利器,让书名与图书行之久远。

版权所有 崇文书局 技术支持 长江数字 我要投稿

地址:中国武汉市武昌雄楚大街268号省出版文化城C座11楼 邮编:430070 站长统计